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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外国主体资格委托书起诉状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发布时间:2024-05-07

涉外诉讼外国主体资格委托书起诉状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涉外诉讼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 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 e o 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 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

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中国是全球疫情控制**的国家,也是经济*先复苏的经济体,在涉外经贸活动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这时涉外诉讼不可避免。

在国内法院打涉外官司诉讼时,只要涉及到境外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国外公司的主体资格、域外证据等外国文件,法院都会要求办理外国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不常接触到这方面的人士包括律师,经常是一头雾水,以下详细说明。

境外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打官司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时,首先要求境外公司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文件。在办理这些公证认证文件时,要格外注意,以免不符合要求而被提出诉讼程序异议书。

公证认证哪些文件

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

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 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哪些属于域外证据,很多文件是容易确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发票、收据、银行凭证、提单、行政机关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难以区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签署地的涉外合同,这属于域外还是国内证据?

笔者认为,保险起见还是做公证认证。因为境外当事人若依据合同起诉,合同是关键证据,万一中国的被告基于签约过程提出合同签订地在境外,认为合同是域外证据,要求公证认证,会造成额外的麻烦。

再比如境外当事人收到的电子邮件是否为域外证据?如大家所知,在互联网上国家的界限是模糊的,电子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存在某个互联网服务商的服务器里,用户可以在任何地点登陆网络存取电子邮件,则电子邮件位于哪个国家,很难说清楚。

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国家的一般文书格式差异很大,如果拿给国内法官确实存在难以识别的问题,但对于电子邮件则不存在,邮件服务系统的界面近似,文书格式近似,随着电子邮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识这一证据并不存在障碍。既然这样,还要不要做公证?法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做。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不应区分域外域内,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应一视同仁,适用相同的认定规则。在公证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上海**人民法院 2007年发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即电子邮件如果能够当庭出示,则不需要做公证。但因为这毕竟不是*高法院的意见,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与上海市**法院的意见不同,还是对邮件做公证更好。

(三)诉状等法律文书

起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等文书上的当事人签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证认证。有人说,这些文件的签署在境外,真实性难以确认需要公证。实践中有些律师也会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笔者以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规定该文书要公证认证,其次既然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则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一行为本身已经可以保证签署的真实性,没有必要再施加额外的要求。而笔者所办理的案件中,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文书也未提出公证认证要求。

在接受境外当事人委托,指导当事人起草、签署《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时,以及在对境外形成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进行质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由于在境外大多数国家设立的公司并没有所谓“法定代表人”这一常设职位。我们不能直接套用国内的做法。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定代表人”须经董事会指定、认命,并授予权限。为了配合国内法院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董事会决议应明确被指定、认命的人就是处理这宗案件的“法定代表人”。这份董事会决议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且须经公证、认证。

第二,在依照前述手续办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以后,由该“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前面的董事会决议可以作为《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的附件。

第三,不能盲目相信公证、认证。有的律师朋友,甚至有的法官只要见到境外形成的经过了公证、认证的文件,就相信这份文件肯定没有问题。事实远非如此简单。公证仅证明被公证行为或文书形式的真实性。认证仅证明公证员或认证官员签章的真实性。公证、认证不能证明被公证行为、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都经过公证、认证。但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就遭到严重的质疑。在审查公证、认证文件时,要认真查看是谁、以什么身份、依据什么申请做了公证,再看经公证的文件内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书,再区分情况按如下程序办理:

◆ 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涉外诉讼起诉状公证认证流程:

1、国际公证人公证;

2、该国外交部认证;

3、中国领事馆认证。

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都要公证认证,这个过于一刀切了。因为,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做公证的。譬如,常见的鉴定报告,只能公证鉴定结论由某鉴定人做的,而不能公证鉴定过程。譬如,对于合同等书证,根本没法做公证?能公证什么呢,公证机关没法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对没有公证认证的就不予以采信,过于机械。就凭这条,几乎所有的涉外官司没法进行到底,不知道*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起草者作何感想。其实,涉外证据也是证据的一种,只要与其他证据印证,就应该有证明力,固然形式要有一定的要求,但应该有一定的变通,否则过高的要求,会使得诉讼没法进行。

前些年,翻译要指定有翻译资质的公司翻译。现在素质提高了,可以自行翻译,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甚至可以直接以外语认定。这是进步。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但千万别过于信任翻译公司。涉外诉讼涉及到具体的业务和法律外语,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大多数翻译公司是勉为其难的。因此,翻译时,要尽量提供背景资料。有条件的,可以先请外国的律师翻译,起草一个初稿,再交到翻译公司去。

详情参照易代通使馆公证认证网www.51rz.org www.ydtnota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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